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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症”:欠款不还

作者:品橙旅游

从1月23日开始,无法开展业务的旅行社受重承压,特别是一些企业除了面对业务的压力之外,还要面对同业欠款不还的压力。“不还款”像是企业身上的一种病痛,是疫情带来的,但也不仅仅是因为疫情。

【品橙旅游】疫情引发的旅游业“雪崩”还在继续。

从1月23日开始,无法开展业务的旅行社受重承压,特别是一些企业除了面对业务的压力之外,还要面对同业欠款不还的压力。“不还款”像是企业身上的一种病痛,是疫情带来的,但也不仅仅是因为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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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欠款频发

近日,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小A十分苦恼。年前委托某知名批发商北京分公司B公司接待的团队客人,后因疫情原因取消行程。此前中旅体育按照约定将团款二十多万支付B批发商(两个团),后与B批发商联系退款事宜却遭到拒绝,甚至催促多次,B批发商连“已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都不提供,“他们说要扣损失费用但没有办法提供已实际支付的损失证据,因为涉及商业机密。但实际上,早在今年1月24日国家文旅部就出台通知要求旅行社取消行程,客户如要退款,批发商或者退款,或者就应提供‘机票’等已付款并不可退还的凭证,别的同行现在陆续已经退得差不多了,只有他们家一点动静也没有,而客户一直不断催促我们退款。我们真是有苦难言。”小A委屈地和品橙旅游说。

当B公司总社在2020年3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后,这一焦虑更甚。此后,小A多次尝试与B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法人联系沟通,但除了电话忙音,一无所获。“由于疫情突发,大家都理解各个同行的不容易,但他家明显诚意不足。其实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团没走就应退钱,如有损失需要扣钱就拿证据。但到目前为止,钱不退,证据不提供。现在中旅总社与他们联系也联系不上。”

6月底,品橙旅游联系到B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因疫情耽误的团款该退的都退了,有个别没有退的是因为双方对于退款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做旅游的都知道境外酒店、车公司的规矩是什么样的,我们这种大批发商都是提前付款,自然是提供大账单,没有他们要求的个人账单凭证,如果有,那一定是假的,我们怎么可能提供假的证明呢?这些也和他们沟通过,如果他们不认可,法院、旅游局、纠察大队很多单位都可以管这些事。基本上,讲道理的批发商和组团社都已达成共识,如果还因退款产生纠纷,一定是某一方有问题。”

品橙旅游在企查查上看到,2019年,B公司曾与某知名组团社因合同纠纷事件产生法律诉讼。也有业者表示:总社出现问题,各分公司资金也很危险,有可能会因为自保现金流采取极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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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内纠纷,海外地接与国内旅行社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某海外地接社总经理告诉品橙旅游,疫情前接待成都某企业的团队,现被欠3万多欧元地接款已达4个月之久,对方不仅拒绝支付,“打电话发邮件都不理,微信也拉黑。近日从天眼查查到公司已经换法人了,签的海外合同也很难走法律程序履行完毕,很担心。”

据查,拖欠款项的C公司,总部位于成都,是一家做澳洲和欧洲的当地玩乐的线上旅游企业。在最辉煌的时候,曾有近百人的员工,但现在只有几个核心人员坚守。

企查查数据显示,2015年1月,C公司曾拿到1000万元天使轮融资,此后,又分别在2016年6月和2017年8月拿到两轮融资,金额共约5000万元,也曾与多个OTA合作,为客户提供境外自由行产品。

事后品橙旅游联系到C公司总经理,其对此事未予置评。但很快,海外地接社老板回复品橙旅游说,C公司同意先支付2000欧元的欠款,其他的将在未来分期支付。

据称,在与海外地接社的沟通过程中,C公司总经理表示:之前对于2020年市场预估失误,财务状况不容乐观导致现在的被动。可以想见,在疫情的持续影响下,境外业务暂停,本身利润率不高的中间商更是雪上加霜,世界邦的破产算是自由行技术公司受创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中小企业如北极冰层沉默着坍塌。

即便如此,选择“逃避”并非上策。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慧敏表示:依据《旅游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应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游客。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本人认为旅行社应就“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扣除费用要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她说:“目前合同双方存在最大的争议就是为什么境外地接社不退还、月结未付的费用是否仍需支付?其本人认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不承担责任,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关于月结未付的费用就要看该款项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本人认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否则境外企业通过诉讼也是可以维权的。”

走法律程序是最唯一的路径吗?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疫情以来,无论是国内旅行社欠款海外地接社应支付未支付款项、因疫情原因取消行程海外旅行社应当退还国内旅行社未发生的费用纠纷,还是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类似纠纷都比较多,从3月份至今陆续不断接到相关咨询。

此外,还有大量纠纷是因疫情取消行程关于已支付的款项是否应退还?就疫情退费问题争议较大,主要焦点在于境外地接社不认可国内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原因而解除合同,并且也不认可应适用国内法律规定,还有对“已实际发生的费用”理解存在争议,现存很多国内旅行社应支付未支付款项,国外旅行社应退还未退还的情况;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很多国内旅行社濒临破产,就拖欠的款项已无力支付,由此产生大量法律纠纷。

有企业反映,“欠款”、“退款”纠纷在疫情后十分突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无奈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维权,但因现在法院案件数量激增,网上立案都要排队,导致拖得时间较久。

对此,律师建议,12301、12315等热线是负责调解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就两个企业之间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和解,可通过当地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进行调解之后进行司法确认作为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当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维权是被欠款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救济方式,也是最强有力的救济方式。”苗慧敏说。

此外,也有一些被拖欠公司寻求通过“破产清算”的道路来维权。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企业申请破产应当按照法定的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并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被欠款企业可以进行债权人申报,申报偿还债权,并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求对欠款企业的账务进行审计,确定被欠款股东是否尽到监管责任、忠诚勤勉义务、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若存在以上任一情况,被欠款企业可以要求被欠款企业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在最黑暗的时刻,每听到一个“破产”的消息都犹如听到一首挽歌,唇亡齿寒、兔死狐悲,并没有人愿意看到更多的同行倒下。但同时为了挽大厦之将倾,有时又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力。处于两难的业者表示“心很累”,同时也希望欠款者可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要在疫情未解的当下让同行遭受新一轮的打击。

(品橙旅游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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