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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随着经济发展和旅游市场的细分,度假旅游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趋势。近年来,山东省将旅游度假区培育作为发展休闲度假旅游的重要抓手,度假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表现出以下特点。

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我省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发展和旅游市场的细分,度假旅游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趋势。近年来,山东省将旅游度假区培育作为发展休闲度假旅游的重要抓手,度假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多。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45家。其中,国家级3家、省级42家,总量居全国前列,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数量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二是度假资源丰富。全省旅游度假区主要依托资源涵盖海滨、温泉、湖泊、山地、乡村田园等多种类型,配套开发了运动健身、休闲娱乐、康体疗养、夜游、节庆演艺活动等多样化的休闲度假产品。三是作用日益凸显。全省旅游度假区通过不断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提升服务品质,在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拉动内需等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目前,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采取“先建后评”的方式,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专家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国家标准进行评定。一直以来,我省采取“先批后建”模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准设立后,进行度假区建设。“先批后建”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旅游度假区设立之初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国家对园区、开发区、度假区等职能的重新定位和休闲度假旅游的发展要求,这种“先上车再补票”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度假市场的发展趋势,我省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批方式亟需改变。为提高省级旅游度假区进入门槛,进一步规范认定和管理,促进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充分调研论证、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该《办法》,先后征求了省直和16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明确了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以及动态管理机制等。

明确认定和管理主体。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

明确基本条件和提交材料。《办法》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旅游度假资源、管理机构、区位优势等方面明确了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的9项基本条件,以及申请报告书、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相关说明等所需提供的材料。

明确评定程序。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组织进行评价验收。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审批。

明确监督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3年期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年度复核。根据检查复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度假区,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等级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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