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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30年风雨路,疫情后会有哪些新变化?

来源:易水文旅

1990年,国内旅游保险事业正式起步,2020年的新冠疫情可以说大大提高了人们出游的风险意识,也将促进旅游保险的长远发展。疫情之后,经过30多年发展的旅游保险何去何从?会带来哪些新变化?又该如何复盘并审视30年的旅游保险发展历程?

我1988年大学毕业进入国家旅游局工作,一晃30多年过去了。回望过去,在几个不同的岗位都和旅游安全和保险工作有关,直接见证了旅游保险发展的风雨之路,看来与保险的缘分早就注定。

应该说,旅游行业是很早认识到保险可以转嫁风险的行业,国家旅游局也是比较早认识到保险可以作为行业监管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稳定器”的政府部门。

1990年,国内旅游保险事业正式起步,2020年的新冠疫情可以说大大提高了人们出游的风险意识,也将促进旅游保险的长远发展。

疫情之后,经过30多年发展的旅游保险何去何从?会带来哪些新变化?又该如何复盘并审视30年的旅游保险发展历程?我从个人角度聊一聊自己的一些想法。

中国旅游保险的四大阶段:始终伴随着重大风险事件

保险学上的“风险”指的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旅游风险,是指因各类涉旅突发事件或自身原因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这里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等。突发事件会导致风险的产生,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当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就可能演变成一种危机。

中国旅游保险的向前发展,始终伴随着重大风险事件。我认为,旅游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起始阶段,20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标志是1990年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统一实行意外保险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旅游意外保险的概念。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入境游获得较快发展,境外游客也接连发生了一些安全事故。为解决对游客的补偿、医治、救援和事故处理费用等问题,国家旅游局发文要求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必须为其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1990年印发的《通知》也第一次明确指出,旅游意外保险包括五大赔偿:人身伤亡引起的赔偿;因意外事故和在华急病所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后必须在中国境内处理,或遣返遗体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第二阶段是推广发展阶段,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标志是1997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办理旅行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1994年发生的“千岛湖事件”,多名台湾游客不幸罹难,这个事件促使国家旅游局强化相关旅游保险工作。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在全行业确立了旅游意外保险制度;1997年5月颁布《旅行社办理旅行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从过去高度关注境外游客的人生财产安全,到对所有团队旅游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重视,是与国内旅游蓬勃发展的现状相适应的,也充分体现了行业管理理念的转变。

1997年年底,我从派驻香港工作回到局里。1998年机构改革后,在管理司综合处分管旅游保险事务。对于保险,只是在香港工作期间赴泰国旅游时通过旅行社买过保险,应该说当时还是个门外汉。要分管就得学习啊,就拿起一些保险专业书籍啃,首先就开始研究学习《保险法》,一学才发现,强制旅行社为团队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缺乏上位法支撑,用部门规章来强制旅行社为没有可保利益的游客投保涉及人的寿命为标的的意外险可能也是不合法的,而且还不能替代旅行社的责任赔偿,也不能充分转嫁旅行社的风险。我当时就向司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后来发生的一些案例,的确也印证了我的观点。记得当时有个南京的旅行社接待的一个台湾旅游团在大陆发生交通事故后需承担责任,就用意外险进行了赔付,后来台湾品保协会又代表台湾旅行社向南京旅行社进行责任索赔。当时,南京的旅行社就懵圈了,向我们反映:你们强制我们投保意外险,不就是为了转嫁我们的责任风险吗?怎么赔了还不行,那我们花这么多钱投保意外险有什么用!后来还发生多起因旅行社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赔偿的事件,更加坚定了要修改意外保险制度的决心。

当然,开始推动这个事的过程非常艰难。有不少来自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阻力,里面的原因还比较复杂,确实也动了一些灰色地带的“奶酪”,甚至发生了某保险机构到我办公室用微型相机偷拍工作文件的情况。但既然认定,就一往无前地往前推进。1998-2001年期间,多亏有我的同事—保险专业高材生贾文剑、时任中国旅行社协会秘书长李维瑜大姐的鼎力支持,我也是时不时地就去司领导那里“唠唠叨叨”,阐释我的“理论”,最后是在司、局领导认可下,确定了这事的方向。我们也尽可能争取了中国保监会的支持,最后保监会的意见是:不反对,你们自己做。

这期间也不知开了多少座谈会,反复向参会者解释拟将强制意外险改为强制责任险的现实需求,就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大都旅行社的实力无法承担因责任事故导致的应承担的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需要通过责任保险而不是意外保险去转嫁的原理;我们也反复向保险公司解释,不要由于不强制了就放弃旅游意外险的推广,应积极帮助旅行社成为合法的兼业保险代理人,与广大旅行社合作推广旅游意外险等。

第三阶段是加速发展阶段,时间进入了21世纪。标志是国家旅游局在各行业中率先建立责任保险强制制度。

这个时期,随着出境游、国内游、入境游三大市场都进入快速发展期,旅游安全事故也逐渐增多。经过三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2001年5月,国家旅游局正式发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规定》,要求我国境内的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随后又推出《旅行社责任保险示范合同》,在各行业中率先建立责任保险强制制度,对转移旅行社责任风险,保障旅游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完成这项工作后不久,我又被派往企业工作。

不过,随着旅游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加之部分旅行社对保险知识的缺乏,过度追逐低价产品,致使购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投保容易、索赔难”成为常态。旅行社责任保险日渐演变成旅行社通过年检的工具,行业对设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也颇有微词。为解决上述问题,2006年6月,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在对上海、重庆等地旅游保险市场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旅保合作”,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这期间,不少领导和同事都做了大量开拓性工作。

2007年,我从创建最佳旅游城市工作组正式回到综合司任假日处任处长,正赶上综合司将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摆到重要工作的时期。2007-2009年,我们一是与保监会再次组成联合调研组分赴各地了解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解决对旅行社投保及保险公司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双向规范问题;二是启动了旅责险统保项目的招标准备,解决旅责险“不保险”的问题;三是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就审理旅游合同纠纷使用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解决旅行社责任界定问题。

这三件事是系统性工程,有大量的内外部协调组织工作。我们处的北外德语高材生袁璟为了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硬是利用周末时间拿下了人大保险专业研究生学位;我、袁璟、另外一位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的高材生赵珂、周梅和龙晓华一起,集中研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克服了很多困难,也承受了不少委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导的支持下,司法解释2007年底立项,期间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杨教授、广之旅法务部虞国华以及很多业内法律工作者给予了支持,中间多次征求业内意见,得到行业的普遍好评,最后在2010年5月正式出台,总算将旅行社的责任明确了,旅责险的工作也有了遵循。

在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的共同推动下,决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招标引入保险经纪人协助工作。我们先向全国排名前十的保险经纪人发出邀请,启动保险经纪人招标工作,通过摇号从财政部招标专家库中选出评标专家,再通过背靠背打分,选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而后在江泰保险经纪提出的保险方案的基础上,将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旅行社责任大都放进了保险方案。接下来又向中国前10强财产保险公司发出邀标,最终通过3天的艰苦谈判,人保、平安、太保、大地、国寿财、太平组成的共保体接受了保险方案,大大突破了当时传统的旅责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建立起一系列适合项目发展需求的机制。

后来,在几位局领导的鼎力支持下,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在全国推进,还在武汉召开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逐步解决了保险容易、索赔难、理赔慢等问题。此后几年,由法律专家、保险专家及各地推荐的旅行社代表组成的招标谈判团,与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进行面对面谈判,逐渐走上了市场化的运作之路。

2010年11月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正式联合发布《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投保、赔偿、监督检查、罚则等进行系统详实的规定;要求每人责任赔偿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至此,三项难度极高的工作经系统推进,相互衔接,圆满完成。

终于,旅游保险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2013年4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这为旅游保险下一步的发展明确了要求。

第四阶段就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后,我认为将逐渐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疫情之下,很多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酒店、景区等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条,都遭受了惨重损失。其实,很多损失是可以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嫁和分担的。

不过,现实情况是,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及意外事故、违约责任、法律风险等风险日益突出,但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风险意识并不高,除了强制险种之外的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从旅游保险供给侧来看,还存在产品结构单一、针对性不强、宣传不到位、终端服务水平不高等等问题。

本次疫情发生以来,从很多方面反馈的情况来看,不少旅游企业和游客对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保险意识也明显增强。疫情之后,我认为中国旅游保险市场会有一个长足发展。一个旅游保险新时代来了,我们都要做好心理准备和工作准备去迎接它。

疫情之后,旅游保险何去何从?

疫情之后,旅游保险会呈现什么新变化?又该如何推动其健康发展?业界先知先觉者已经开始讨论起来。

我认为,应该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利用市场化手段,丰富创新旅游保险,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加大面向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宣传力度,真正建立覆盖旅游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保险体系。

具体来说,有几类保险还是很有前景的。

一个是旅游链条上各类文化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保险。现在谈旅游保险往往就集中在旅行社领域,其实景区、酒店、民宿、演艺场所等都应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财产险及员工健康险等,保险应贯穿到吃住行游购娱相关产业链条中,特别是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疫情之后更要提高保险意识。

一个是旅游者的行程取消和终止险。这在国外还比较常见,中国人这方面意识薄弱了点。以后投了这个险种,再遇到突发事件引发的行程取消或者终止,不必和相关企业之间扯皮打架,保险公司赔付就行了。

一个是旅游者的出境游医疗救助险。从这些年的情况来看,中国游客在境外除了意外事故,也有越来越多的因自身突发疾病需要救助的案例。我国外交部、很多驻外大使馆这些年一直在呼吁,但一直没解决,做这个需要法律法规来支撑。我建议在今后《旅游法》修订的时候,应该争取建立出境旅游医疗救助强制保险制度,让国人不仅能花钱购物,也能享受到及时的医疗和行政救助,实现真正的高质量旅游。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行业巨灾保险等。文旅主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发改、财政、银保监会的支持,探索建立旅游行业巨灾保险或风险金制度,将因行政行为、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导致的文旅企业营业中断等风险,通过保险或风险金进行适当补偿。疫情之后,也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在旅游保险方面解放思路、精准改革、不断创新,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好保险的保驾护航作用。(本文由周易水访谈整理)(原题《唐兵:聊聊旅游保险30年风雨路上那些人和事,疫情后会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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