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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取消行程,“不可退还的费用”由谁承担?

作者:品橙旅游

自2020年1月20日之后就“疫情”取消行程后发生的退费纠纷越来越多,现就行程取消后,费用是否可退、退多少?因疫情而产生的退款纠纷在法律角度是怎样的?我们该如何处理?怎么维护自身利益?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李某一家三人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越南旅游,出行日期1月25日-1月30日,6天,一共花费15000元。文旅部1月24日发出通知要求旅行社暂停出行后,旅行社通知李某因疫情原因取消行程。之后双方就退款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投诉至12301旅游纠纷热线。调解中,组团社主张:该团涉及境外航空公司、酒店,外方不退还相应的费用,组团社也无法退还,按照法律规定我方扣除不能退还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给游客,组团社提供了与航空公司订票协议、订票记录、支付凭证、与地接社协议、支付凭证、订房记录、取消行程后沟通记录等证据。李某认为:这次行程取消因“疫情”原因旅行社取消的,游客在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损失,中国的航空公司、酒店均全额退费,民航总局也通知机票无损退款,不认可组团社提供的证据材料,故不接受任何扣款,要求全退。双方差距较大,终止调解,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质监所调解意见:依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中,旅行社收到主管机关暂停出团通知后取消行程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旅行社提供了与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支付凭证,通过沟通记录足以证明第三方不可退还,故旅行社应按照《旅游法》第67条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现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均认为应按照《旅游法》第67条的处理该纠纷。

【品橙旅游】自2020年1月20日之后就“疫情”取消行程后发生的退费纠纷越来越多,现就行程取消后,费用是否可退、退多少?从法律角度分析系如下:

一、因“疫情”取消行程,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原因取消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因疫情是蔓延发展的,不同地区严重程度不一,故对1月24日之前取消行程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根据取消行程的原因、当时疫情对该地区的影响等因素,判断“疫情”是否影响行程,只有被认定“疫情”影响行程履行的才应被认定不可抗力原因解除。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行程,旅行社退、扣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针对“疫情”取消行程退费问题,应优先适用旅游纠纷的法律法规。《旅游法》第67条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如何判断“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旅游需预先安排行程,旅行社应提前向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预定服务项目并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应支付相关费用),应根据旅行社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订政策,旅游业交易惯例等综合因素判断已经实际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大使馆的签证费、涉外航空公司机票款(或定金)、境外酒店费用(或定金)等。针对“疫情”取消行程,国内铁路运输公司、民航总局等出台了相关退订政策,旅行社应按照政策与向对方协商退费。但该费用中不包括旅行社自身经营发生的损失及成本。(李川、苗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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