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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来源:广西文旅厅

通过创新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文化旅游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与脱贫攻坚战。

关于印发《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 (2020年修订)》的通知(桂文旅发〔2020〕14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发展全域旅游工作部署、2019年全国全域旅游工作推进会及2019年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培育壮大旅游产业,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区,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要求,我厅对《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2019年二次修订)》、《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分细则(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经多行业专家论证,在征求自治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后,组织修订完成了《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阻击战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创新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文化旅游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与脱贫攻坚战。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2月17日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的部署安排,推动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旅发〔2017〕7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国际化、品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

第五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遵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执行。

第六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二)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800分(含)以上,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汇报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三)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基本项目1000分,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100分,合计1100分。通过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最低得分为800分。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材料审核、评分与意见反馈。

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认定申请。申请验收认定的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报告、初审专家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四)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创建单位提供的创建佐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包含书面材料审查、创建单位视频或电话创建工作陈述答辩),对材料审核分数达标的创建单位采用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验收;对材料审核不达标的创建单位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对创建工作佐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的程序为:专家组集中审核佐证材料、创建单位进行视频或电话创建工作陈述答辩(专家组就创建工作提出问题,创建单位由一名党政领导就提出的问题作创建工作陈述答辩,原则上回答每个问题时间不超过8分钟)、形成材料审核意见;现场验收认定工作程序为:专家组实地考察被验收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对验收认定达标的单位,由验收专家组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验收认定意见。

(五)公示、命名

对通过验收的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认定程序

各设区市其辖区内70%的县(市、区)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或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命名的,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设区市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审核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等,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验收原则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及创建单位、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和设区市不参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未列入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可自愿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和验收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的规定,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广西全域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予以验收认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国家、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四)游客满意度:以第三方机构调查的综合指数为依据,游客满意度指数低于80分(不含)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统筹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0%。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对创建工作提档升级滞后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验收认定。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的单位,因所辖县(市、区)被取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或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造成其辖区内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总数不达70%的,取消已授予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于复核不达标及《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负面舆论事件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示范市单位,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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