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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

来源:中国民航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扎实推进海南民航业发展,民航局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

近日,民航局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的说明

民航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扎实推进海南民航业发展,民航局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6月3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民航局关于加快海南民航业发展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民航发〔2019〕36 号),扎实推进海南民航业发展,推动民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开放、逐步推进的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分阶段、分步骤试点开放第七航权。现就试点开放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在现有航权安排之外,鼓励并支持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海南省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经营第三、四、五航权以及试点经营第七航权的定期国际客运和/或货运航班,第七航权航班每条航线客、货总班次最高每周分别为 7班。海南省已开放的第三、四、五航权航班无班次限制。

(二)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上述第三、四、五航权航班时,可根据双边航权安排规定的航线表及运力额度,在海南与中国境内除北京、上海、广州以外的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之间行使客运中途分程权,每条航线班次最高每周为 7班。

(三)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上述第七航权航班时,在海南与中国境内的其他地点之间无串飞或中途分程权。

(四)第七航权的试点开放政策按照国家外交、航空安全、应急管理以及运输发展等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公共利益考虑或依据试点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第七航权试点开放政策。

二、申请程序

(一)取得所在国指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确认。使用第七航权开放试点政策的外国空运企业按照所在国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的指定条款,由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指定其作为经营至中国的国际客货航班的空运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考虑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航空运输市场需求、空域保障能力、申请人安全运营水平及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对外国空运企业的指定进行确认。

(二)申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按照《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35 号)和有关双边航空安全协定,向中南地区管理局申请运行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合格审定,取得相应运行规范。

(三)申请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参照《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 4号),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和航班计划。

(四)申请航班时刻和预先飞行计划。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按照现有程序申请航班时刻和预先飞行计划。

三、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

(一)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海关、边检、卫生检疫、签证、口岸等有关政策和安排。

(二)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需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各项航空安全、运输管理、航空保安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有关航班正常考核、服务质量管理、机场容量控制等规定。

(三)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第七航权国际航线的运价制定原则,以及技术服务和费率、关税、办事处(分支机构)、商务安排、国内法律适用等事宜,参照我国与该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

(四)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应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及服务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备降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五)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第七航权航线航班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航班执行率、正常性等方面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外航经营许可管理、航班运营管理等规定处理。

(六)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运行活动的持续监督检查,细化工作要求。

(七)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安全运行水平进行全面评估。未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按照有关双边航空安全协定、《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 2017 年第 35 号)等有关规定采取运行限制措施。

四、服务保障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在海南省政府协调推动下,并按照国家空管委统一部署,会同军航有关部门从整体出发,统筹兼顾军民航需求,加快推进海南地区空域结构性调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优先解决局部空域受限的严重问题。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台针对海南的机场航班容量扩容方面支持措施,缓解航班旺季时刻拥堵。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时刻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时刻的分配和管理,制定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协调的时刻管理机制。

(三)海口美兰机场、三亚凤凰机场等海南省内国际航空运输机场应当做好机场保障工作,为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五、组织保障

中国民用航空局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管力量,推动试点开放第七航权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与海南省的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及时了解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共同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政策的落实工作。

民航各有关单位在试点开放政策实施期间,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及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政策举措,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解读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民航局关于加快海南民航业发展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海南民航业发展,推动民航高水平对外开放,民航局研究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在海南省“试点开放第七航权”政策,细化落实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民航在航权开放、航线航班、空域优化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根据工作安排,民航局在深入开展调研、征求行业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及了解海南自贸港建设需求等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方案》。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试点安排

《实施方案》细化了具体试点内容,明确鼓励、支持外航在现有航权安排外,在海南经营客、货运第七航权,每条航线客货总班次每周最高分别为7班。明确了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第七航权航班时,在海南与中国境内的其他地点之间无串飞或中途分程权。民航局可根据国家和行业的宏观调控需要和试点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试点政策。

该项航权试点开放政策的使用主体为外国空运企业,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空公司。

(二)明确申请程序

《实施方案》明确,外航经其所在国指定和民航局确认后,按照现有规章规定,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运行合格审定、航线经营许可、航班时刻和预先飞行计划。

(三)明确监管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了对经营第七航权的外航航线航班和安全运行的监管措施。安全监管方面,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航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按照有关双边航空安全协定和外航运行管理规章采取运行限制措施。

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外国空运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海关、边检、卫生检疫、签证、口岸等有关政策和安排,遵守民航有关航班正常考核、服务质量管理、机场容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并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及服务协议。有关运价制定原则,及技术服务和费率、关税、办事处(分支机构)、商务安排、国内法律适用等事宜,参照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

(四)细化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在空域优化、时刻管理、机场容量扩容、基础设施等服务保障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明确将通过建立有关工作机制推动试点开放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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