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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休闲街区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1年广西旅游休闲街区验收评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休闲街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发〔2021〕82号)文件精神,提升广西旅游休闲街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广西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打造旅游休闲街区是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满足大众旅游多层次需求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之一。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2021年,广西评选了首批广西旅游休闲街区,对当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旅游休闲街区评定和管理工作,推动全区旅游休闲街区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休闲街区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1年广西旅游休闲街区验收评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三、《办法》框架内容

《办法》分为四章,即总则、申报和认定、管理与惩罚、附则。

(一)总则

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旅游休闲街区含义、《办法》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内容。

申报和认定

规定了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的申报要求、认定流程等内容。

(三)管理与惩罚

明确了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管理职责、复核办法等内容。

(四)附则

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及实施时间。

四、《办法》组织实施

《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并组织实施。

附: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广西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休闲街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休闲街区,是指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和地域特色,具备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公共服务等功能,融合观光、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休闲等业态,能够满足游客和本地居民游览、休闲等需求的城镇内街区。

第三条  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的申请、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的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公平公正、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申报、推荐、认定、管理遵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广西旅游休闲街区每年认定一次,按照“申报-初审-认定-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旅游休闲街区所在县(市、区)或镇(乡、街道)人民政府。

(二)必要条件

1.符合《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中关于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相关必要条件;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到位;

3.文化和旅游特色鲜明,文化资源、文化景观丰富,文化展示空间和活动、服务条件良好,旅游休闲业态种类多样、形式新颖,经营单位数量充足,经营状况良好;

4.功能完善,旅游公共设施与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5.访客综合满意度较高(80%以上);

6.在全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7.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符合国家各项工作要求,街区各类主体及其运营行为取得全部相关必要手续;

8.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

9.根据《广西旅游休闲街区评分细则(试行)》自检分数达850分(含)以上。

(三)申报材料

包括: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业态名录、街区规划(或建设方案)、工作汇报PPT、创建介绍视频(3—5分钟,介绍街区特色、创建亮点等)及评分达标说明材料。

各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认定流程

(一)初审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评分达850分(含)以上的,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推荐文件、初审评分表及全套申报材料。

(二)认定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建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专家从广西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质量标准评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工作组按照《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和《广西旅游休闲街区评分细则(试行)》开展认定。认定工作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验两个阶段进行。认定工作组先对各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再对材料审核分数达到850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验,最后结合现场核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认定报告。

(三)公示、命名

对综合评分达到850分(含)以上的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签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命名为“广西旅游休闲街区”,并授予“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牌匾和证书。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复议,根据复议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第九条  在申报和认定过程中,相关单位、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要求、“八项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情况,将提交有关部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广西旅游休闲街区评定方案、评分细则的编制、修订、宣贯等工作,并负责广西旅游休闲街区评定、管理和督导等工作。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内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的指导、推荐、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认定为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列入广西旅游休闲街区名录,在规划立项、品牌推介、政策扶持、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称号的单位,每3—5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数量不低于全区总数的30%。按照“自检-复核-通报”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

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各广西旅游休闲街区依据本管理办法和《广西旅游休闲街区评分细则(试行)》开展全面自检,提交自检报告、自检评分表及评分达标说明材料。

(二)复核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工作标准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组织专家对受检单位开展复核工作。复核工作组根据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受检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验后,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议。

(三)通报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对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经复核未达850分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进行撤销称号处理: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街区内服务条件极差,访客满意度极低;

(三)因管理经营不善,街区业态严重衰退;

(四)造成文化资源、环境风貌较大程度破坏;

(五)在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复核工作纪律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发生严重的社会负面舆情事件;

(八)其他经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标准情形的。

第十四条  被取消“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予受理再次申报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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