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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邮轮不慎受伤 罗湖法院:伤者负主责

来源:羊城晚报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邮轮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

老人参加邮轮之旅不慎摔伤,到底是老人不小心,还是旅行社、邮轮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邮轮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

据了解,年过七旬的王女士报名参加了深圳A旅行社组织的七日邮轮之旅,共支付旅游费用3980元。随后,A旅行社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委托B公司作为邮轮船票的代理销售方,B公司又委托邮轮的实际经营者C邮轮公司提供具体旅游服务。

在旅行即将结束的前一晚,王女士及其他团友在邮轮欢送会上与演员们互动。在登台与演员合影环节中,王女士因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在王女士受伤后至下邮轮期间,一直有工作人员陪同坐在轮椅上的王女士。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并住院,经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九级。王女士认为A旅行社擅自委托B公司来接待,B公司又委托C邮轮公司负责承办具体的旅游事务,超范围经营、擅自转团社,三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请求A旅行社、B公司和C邮轮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本案为健康权纠纷。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首先,此次旅行团成员均为50岁以上老年人,本应委派合法领队全程陪同,尽到更严谨的注意义务,但A旅行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了有资质的领队随团出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C邮轮公司在举行活动时,未对现场观众的秩序维护、规范指引进行妥善安排,且发生事故的舞台及台阶因未铺设地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C邮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B公司作为涉案邮轮船票的代理销售方,未参与具体的旅游相关活动,无须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最后,原告作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其患有老年性脑萎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旅行活动,应对其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A旅行社、C邮轮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原告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7403.63元,故法院判决被告A旅行社和C邮轮公司分别向原告赔偿15740.36元,B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罗湖法院法官表示,在旅游中发生侵权纠纷时,一般涉及三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者本人。判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分析其是否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同时还要考虑旅游者自身存在的过失,最终从合理分配责任、承担风险等角度综合进行责任认定。

法官提醒,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障旅游安全不仅是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也是旅游者自身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在组织团队旅游尤其是老年团旅游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领队随团,配备常用药品,涉及旅客人身安全事宜时应进行风险告知,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妥善处理。

旅游辅助服务者在组织活动时应考虑旅游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提供安全、合适的场所环境,维持秩序、规范指引,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广大旅游者出游一定要选择资质较好的旅行社,注意保护好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老人出行要对自身身体状况作充分评估,将身体情况全面告知旅行社,出游时听从领队安排,选择与自身体力精力相适应的游玩项目,如有不适要第一时间告诉领队,尽快就医。

原题:《老人旅游邮轮不慎受伤 罗湖法院:伤者负主责》李艺戈 林彤 郑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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