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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拟出台旅游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新规

来源:三亚发布

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三亚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 11 类严重失信行为及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政府项目、提高贷款利率等。

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三亚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 11 类严重失信行为及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政府项目、提高贷款利率等。公示期最短 1 年,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三亚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为了预防和惩戒旅游市场严重失信行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信用修复以及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采集、归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上公示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共享、互认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服务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包括前述旅游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导购员、驾驶员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部门职责】 旅游文化、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下统称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财政、税务、行政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通信、网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督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

第四条【严重失信认定标准】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将其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以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

(二)未依法取得许可、超出许可范围或者未依法备案、登记,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

(三)因经营的旅游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四)旅游景区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规定公告、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游览项目;

(五)旅行社擅自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六)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强迫购物或者采取短斤缺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方式欺诈旅游者;

(七)提供婚纱摄影、海鲜餐饮、汽车租赁、房屋租赁等服务或者低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服务时,对其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旅游者;

(八)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与其进行交易;

(十)应当将其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违法行为。

较重行政处罚由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程度、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第五条【严重失信认定依据】 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六条【严重失信认定主体】 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由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出决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对是否将其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出决定。

第七条【严重失信认定程序】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收到告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符合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并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送达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公示期、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示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将旅游经营者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同时将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严重失信信息公示】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上公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九条【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措施。

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在移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不得新任旅游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惩戒措施,应当与其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确保过惩相当。

第十条【严重失信信息应用】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依法采集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会员实施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依职权信用修复】 因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被撤销、变更等情形导致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再符合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要求的,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情形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移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申请信用修复】 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公示满一年且决定书载明的公示期未届满;

(二)已经自觉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决定文书等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

(三)已经主动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四)未再因违反旅游经营服务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五)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提出申请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将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推送至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并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和实施惩戒措施】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结果后,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移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严重失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应当主动查询、共享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上公示的本市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依照本规定,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作出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

(二)未按规定归集、公示、共享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三)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四)未按规定对列入本市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原题:《联合惩戒!三亚拟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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