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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抉择:由百程旅行清算所想到的

作者:品橙旅游

疫情凶猛,自文旅部文件要求旅游企业暂停经营组团活动至今已有月余,旅行社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近日,媒体又传出百程旅行清算的消息,在风险面前旅行社如此脆弱,旅行社如何渡过难关继续发展,牵动着旅游企业、游客以及政府部门的敏感神经。

【品橙旅游】疫情凶猛,自文旅部文件要求旅游企业暂停经营组团活动至今已有月余,旅行社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近日,媒体又传出百程旅行清算的消息,在风险面前旅行社如此脆弱,旅行社如何渡过难关继续发展,牵动着旅游企业、游客以及政府部门的敏感神经。作为与旅游企业合作多年的律师,由此想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依法清算是终止企业的一条理性、法制、负责任的选择

从制度设计上看,根据法人自治原则及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关闭是企业发展的自然现象,且有程序合法作制度保障。当企业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以及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情形的,都可启动自主解散。经严格的清算程序,经资产审计、债务清偿等一系列程序后,如企业资产大于债务,可进入注销程序,注销完成企业终止;如企业资不抵债的,将转为人民法院严格的破产程序。对于资不抵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也是“避债”的一种方式,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决定的。

笔者注意到,百程旅行主动启动清算程序,其实是在合理运用规则,准备有序退出市场。长期以来,大量存在企业亏损或被吊销后不依法清算,存在大量“僵尸企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浪费了大量行政管理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当企业的“寿命”因种种原因行将就木之时,相比抱残守缺,有序退场不失为一种理智的、负责任的举措。那种使“僵尸企业”长期存在的股东,依法将承担因不及时清算企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在疫情之后,树立风险意识是当务之急

什么是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被广泛普及。旅行社作为轻资产的服务业,以及它服务要素多、链条长的经营模式,其抗风险的能力及脆弱性有目共睹。政府的产业政策及法律环境、旅游者的消费习惯、国内外法律冲突、金融保险业的介入程度、其他{航空、高铁、住宿、景区}供应商的配合,无一不是影响旅行社企业生存的重要外部因素。而佰程旅行发展的心路历程直至清算,将旅行社业态的生存与发展体现得淋漓尽致。这也进一步提示我们,在灾难面前,对于个体要有健康防疫意识;对于企业,同样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像旅行社这类小微企业,任何一种较大不利的外部因素,都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信心比什么都重要

此处所谓信心包括政府的信心、企业的信心和消费者分的信心。政府通过出台数十条扶植政策,试图提振市场信心,力度不可谓不大,频次不可谓不高,也起到了示范作用。在此,笔者主要想提一下企业与消费者的信心。

疫情发生以来,从笔者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大量退团退费的投诉来看,一方面是游客担心财产损失,迫不及待最大限度的要求退还钱款;另一方面却是旅行社现金流枯竭无法退还,双方差距很大。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在扣除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应将余款项退还游客。目前,疫情尚未解除,旅行社多数尚未开工,立即退款或立即提供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据,存在难度。使人欣慰的是大部分国内外航空公司已表示可以无损退票,国内的酒店、餐厅、景区等也多表示无损退费,部分境外地接社、酒店也同意退还费用,广大游客无需过度紧张。旅行社多数属于轻资产行业的中小企业,政府为了帮助旅行社渡过难关,已将大部分服务质量保金暂退给企业用于资金周转。如众多游客对旅行社没有信心,出现恐慌情绪大量挤兑旅行社现金,旅行社将难以维系,可能被迫选择破产清算。

对于旅行社经营者来说,退出市场不是企业的最好选择,而是其不得以的最后减损选择,其也不希望自己“养育”了多年的品牌以解散破产的方式走向消亡,要知道,原本仅凭出境社的许可证资质在二级市场转让会标价几十万,因此,从这一点而言,经营者与游客的愿望是一致的,希望旅行社尽早复苏。

当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已逐步成为钢需。在旅游需求不会退场的永恒前提下,随着疫情的结束,旅游企业多数必将逐步复苏、旅游需求甚至会出现报复性增长。信心在市场就在,市场在企业就在,企业在旅游者就会减少损失甚至没有损失。届时游客与旅游企业因疫情产生的退团退费纠纷,将不再是如今难以破解的局面,而双方目前共同需要和能做的仅仅就是耐心和信心。

附:解散的法律程序

旅行社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进行解散的,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才可申请注销,注销完成公司即告终止,具体而言:

1、旅行社应当在主动解散或被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刻制清算组公章等事宜;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将公司财产按先后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如游客应退未退的费用、合作商应结未结的款项等),如还有剩余,分配股东;

7、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8、如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转破产程序。

解散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前述程序的实质是通过程序正义,解决市场主体终止时出现的问题,实现市场主体终止的公平结果。故,如果同业股东(投资人)为躲避债务,留存不法利益等,未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的,则可能承担下述责任:

(一)民事责任

  • 旅行社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旅行社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游客及供应商等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旅行社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旅行社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旅行社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游客及供应商等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旅行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游客及供应商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游客及供应商等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旅行社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在旅行社解散后,恶意处置旅行社财产给游客及供应商等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游客及供应商等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旅行社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1、旅行社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在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游客及供应商等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旅行社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旅行社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6、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1、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虚假破产罪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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