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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来源:北京发布

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聚焦平衡公众游园需求和公园秩序维护,二审稿重点对携犬入园、公园分类分级管理以及园内经营活动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聚焦平衡公众游园需求和公园秩序维护,二审稿重点对携犬入园、公园分类分级管理以及园内经营活动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二审稿提出,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其他类型的公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携犬人需承担入园期间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

此外,小布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11月26日至12月25日。

公园标识纳入

城市家具统一规范管理

条例坚持将公园的公益性作为基本原则,明确本市公园建设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全龄友好、城园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着眼于构建更为完善的首都公园体系,二审稿对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规定,本市根据资源特色、功能定位、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将公园划分为历史名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和生态公园等不同类型。公园建设和管理单位需依据各类公园的资源特色、空间规模、承载能力及服务对象、服务能力等具体条件,合理配置服务设施,科学划定功能分区,以实现空间的精细化利用。同时引入“体检评估”制度,要求园林绿化部门定期对纳入本市公园名录的公园进行全方位“体检”,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公园实行分级管理。

公园内各类标识如同无声的“导游”,然而现实生活中,形式内容参差不齐的标识时常困扰游客。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园管理水平,二审稿提出,公园标识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家具范围统一规范管理,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制定公园标识的标准规范,公园管理单位设置公园标识应当形式统一、内容规范、清晰简洁、易于识别、安全美观,与公园环境相协调。此外,相关部门应加强全市公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归集共享公园相关信息。

携犬人承担入园期间

相应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

回应市民群众对携犬出行的需求,二审稿特别对犬只入园的条件和需遵守的规范进行了系统规定。

首先划定了明确“禁区”。二审稿提出,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任何公园,同时,为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与环境,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每个公园具体情况不同,法规没有简单“一刀切”,而是授权除历史名园外的其他公园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公园面积、人流密度、功能定位等,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具体区域和时段。

允许携犬入园的同时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二审稿提出,允许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在入口处公示,同时履行日常管理与巡查职责。而禁止携犬入园的公园,则需在入口设置清晰、醒目的禁入标志。对于携犬人,二审稿明确其必须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园特定规定,并承担起携犬入园期间的相关卫生与安全防护责任。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园

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

在夯实管理基础、划定行为边界的同时,二审稿同样注重提升公园的服务品质与开放共享水平,让公园更好服务市民群众多元游览需求。

公园可以开展哪些经营活动?二审稿规定,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提供餐饮、便利零售、旅游纪念品售卖、观光游览车乘坐、自行车租赁等配套服务。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园配套服务领域。同时,为满足游客游园的多样化需求,二审稿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园举办演出、展览、体育赛事、庙会等活动,鼓励公园发展自然教育、森林康养等新兴业态,支持开发特色服务项目和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开放草坪、林下空间、滨水空间等区域,以满足游客搭建帐篷、运动健身等需求。

鼓励公园合理经营的同时,二审稿也注重平衡公园的公益属性,特别增加了对经营活动的规范条款,为公园的“烟火气”划定了清晰的边界。二审稿明确,公园内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必须始终坚持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大众化服务为主旨。所有经营行为都应当合法合规,实行总量控制,并充分顾及游客的游园体验与感受。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类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同时,为确保公园的公共性与开放性,禁止在公园内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原题:《增加携犬入园规定!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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