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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邦国际的启示:申请破产同样也是债权人的选项

作者:品橙旅游

谷雨已过,但旅游企业却仍停留在“大寒”。4月21日,腾邦国际公告称,其于4月17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称,申请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对腾邦国际进行破产清算。

【品橙旅游】谷雨已过,但旅游企业却仍停留在“大寒”。4月21日,腾邦国际公告称,其于4月17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称,申请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对腾邦国际进行破产清算。

旅游龙头企业或上市公司不时传来“大限将至的噩耗”,一时间引得业内议论纷纷,焦虑恐慌情绪再度加重。作为“较懂”旅游企业的专业律师,结合《破产法》就旅游企业与破产的话题评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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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破产清算并不当然意味着破产

事实上,对于债务问题,除了普通的诉讼追偿,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讨债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布欠债的破产或重整。

可以确定的是,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对腾邦国际享有到期债权——根据腾邦国际的公告,中信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共向其发放3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截至公告日,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均未归还。

虽然符合了申请条件,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由此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变数,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破产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腾邦国际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标准之一。

同时,从程序上来说,腾邦国际可在收到法院《通知书》七日内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破产申请或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而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腾邦国际或者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对于符合要求的,将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由此获得涅槃重生,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因此,被申请破产清算并不当然意味着“死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此番“夺命”式追债,其背后用意可以使人产生不少联想。

不过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未选择重整而直接申请破产清算,可以看出其对腾邦国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预期并不看好。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被破产”的其它威胁和负面影响更为严重,正如腾邦国际在公告中所述,不排除债权人利用诉讼或仲裁等手段,挤兑式主张权利,甚至对公司资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封冻结,乃至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腾邦国际可谓“命悬一线”了。

二、学习和运用破产规则,也是疫情中的“额外收获”

如上所述,破产只是企业遇到重大财务困难时的一种解决方式,也是企业“重生”的机遇。在旅行社经营中“三角债”、负债经营非常普遍,从债权人角度看,持有众多法院生效判决却拿不到钱,严重影响自身经营,有被“拖下水”的感觉。收集证据、适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不失为向债务人施加压力,促其重整或还钱的方式之一。反正目前在旅行社的生态圈中,主动还钱如同天上掉“馅饼”,可遇而不可求。

当然,对于负债累累,恐无力回天的旅游企业来说,与其抱残守缺,不如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主解散或自行申请破产,亦不失为一种理智的、负责任的破局之举。

三、与其被动焦虑,不若主动破局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腾邦国际的此次危机,受疫情影响是真,但绝非根本,近年来其虽通过大量并购获得盲目扩张,但并未获得1+1>2的效果,其业务运营模式缺乏创新、核心产品同质化的弊端暴露无疑。而真正具有核心竞争与发展潜力的企业,即使遇到短暂困难,也较易获得外部支持。

可以看到,时下中小旅由企业正通过不同方式积极自救,有的将营销重点转向做周边游、一如有、国内游等;有的全力开启社群卖货模式;但是,更多人的挤入,增加临时供给,一定会加大同业竞争,仅顾短期应急之需,只是焦虑心态下的无奈之举,失去的却可能是得以冷静梳理核心业务、提升治理能力、完善危机管理策略的重振之机。

毕竟疫情有期,但人们的旅游消费需求仍在积蓄,旅游业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没有变,旅游消费升级的趋势也没有变。只有企业静下心来,总结以往经验教训,深入研究市场需求,割除以往弊端,才能真正避免“穿新鞋走老路”。

总之,优胜劣汰,强者愈强,一场行业大洗牌随着新冠疫情的影响,将不可避免地到来,人难我难莫畏难,关关难过关关过,观念意识需长远,越早改变,越早嗅到春天。(李川 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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