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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不超过6个,集聚区建成营业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为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已有4个及以上集聚区的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州,盟)、副省级城市本次不再申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推动文化和旅游等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

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推动文化和旅游等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思路、遴选要求、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23号)。

(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不超过6个,集聚区建成营业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为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已有4个及以上集聚区的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州,盟)、副省级城市本次不再申报。

(三)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真组织遴选推荐工作,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推荐函(附集聚区排序推荐名单)、审核情况报告、集聚区申报表等纸质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

二、建设要求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集聚区所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引》各项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批集聚区规范有序健康创新发展,繁荣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谢军  010-5988181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403(1)陈丹收(联系电话:010-62515218,邮编100872)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

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要求,为推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规范有序健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繁荣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加快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制定本建设指引。

 一、加强统筹谋划融合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深入挖掘地方特色文化禀赋和优势旅游资源,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文体商旅融合发展,打造富有文化内涵和人文气息的产业空间、生活空间、艺术空间、消费空间,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构建主客共享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场景,更好传承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创新消费场景产品供给。合理布局剧场、休闲娱乐、艺术展览、非遗体验、文化主题餐饮等消费设施,丰富个性化定制产品,提升内涵品味,创新消费场景。推动沉浸式演出、互动体验、演出+餐饮等业态多样的“小而美”演艺新空间建设。利用公园、草坪、广场等开放空间,打造演艺、创意市集、露营功能休闲区。举办演唱会、音乐节、戏剧节、展览季及展销会、文体赛事等活动,发展“音乐+旅游”“演出+旅游”“展览+旅游”“赛事+旅游”等业态,打造新型旅游目的地。

三、着力提升夜间服务质量。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放管结合、依法规范的原则,引导集聚区范围内文化和旅游商户在指定区域、规定时段从事夜间经营活动。推动集聚区范围内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在工作日错时开放,在周末、节假日延长开放时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资金,引导集聚区内文化和旅游消费商户延长营业时间,培育夜间消费氛围。完善夜间照明、停车场、公共交通等配套服务设施。统筹处理商住混合区域居民与商户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开展24小时生活圈建设试点。

四、有效带动二次衍生消费。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内产品、优秀文创产品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补贴范围,并在集聚区范围内开设展销门店。突出地方特色,提升旅游商品创意水平和文化内涵。发展有地方辨识度的特色餐饮,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景的产品供给,让游客把美食带回家。因地制宜丰富艺术摄影、夜间实景演出、花车巡游、民俗展演等业态。

五、丰富消费惠民惠企措施。落实“百城百区”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推动实施消费补贴、积分奖励兑换、特惠商户折扣、门票减免、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等惠民措施向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集聚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纳尽纳中国银联“红火计划”支持范围,对上述企业银联二维码交易产生的手续费,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还,扩大惠企政策覆盖面。引导集聚区积极参与全国及地方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纳入各地消费惠民措施支持范围。

六、加强宣传推广品牌营销。用好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社交平台等,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加强宣传推广,打造若干知名消费目的地、消费促进活动、消费场景。引导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创新促销模式和营销手段,吸引线上流量转化为线下客流。

七、营造良好消费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安全管理,加强执法监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集聚区内开展放心消费商户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安心舒心、绿色健康的消费氛围。

八、搭建产业沟通合作平台。组织交流对接活动,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机制,畅通集聚区、集聚区重点辅导培育对象与相关策划设计、内容生产、运营管理、宣传推广、技术服务等方面头部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沟通合作渠道。推动集聚区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促进重点辅导培育对象提质升级,建设更多消费市场活跃、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内涵丰富的夜间消费热门目的地,提升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九、强化数据监测动态管理。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对集聚区夜间客流及消费数据进行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把握集聚区发展情况,更好引导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加强对集聚区的指导支持、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加大正向激励和宣传推广,适时研究制定并实行退出增补机制。

原题:《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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