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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 一旅行社被罚2万元

来源:云南法制报

近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针对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规定事项,责令其进行改正,并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针对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规定事项,责令其进行改正,并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线索,该局对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行为进行调查。经查,一团队31名旅客与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并由该公司负责团队版纳段行程的接待。团队导游为梁某某,景点有野象谷、森林公园、傣族村寨等,行程共5日。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原题:《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 一旅行社被罚2万元》 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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