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年12月1日
关于《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发展邮轮经济对进一步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并通过相关立法推动邮轮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邮轮经济发展工作,先后出台专门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并提出了由“枢纽港+总部港+制造港”构成的邮轮经济发展上海模式。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本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固化既有经验做法,回应经营主体关切,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促进本市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邮轮经济发展原则和管理体制。一是明确邮轮经济发展原则,形成由枢纽港、总部港、制造港组成的邮轮经济发展模式。二是明确市和相关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发挥邮轮服务保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三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促进邮轮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二条至第五条)
(二)加强邮轮旅游政策创新和市场培育。一是推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先行先试。二是鼓励邮轮公司开发国际邮轮航线,有序发展外国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探索试点邮轮无目的地海上游航线。三是丰富邮轮旅游产品供给,拓展邮轮旅游消费模式。四是鼓励邮轮公司拓宽船票销售渠道,推动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船票销售模式。五是发展邮轮入境旅游,吸引更多境外游客乘坐邮轮入境。(第六条至第十条)
(三)打造一流邮轮港口和口岸服务环境。一是实施邮轮优先进出港保障措施,完善特殊天气情况下邮轮通行保障机制。二是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邮轮专区建设,优化通关流程,提升口岸通关综合服务能力。三是优化监管措施,保障邮轮运营所需各类物资供应,对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四是完善港区及周边交通基础设施,推进邮轮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和岸电使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四)提升邮轮经济全产业链竞争力。一是统筹滨江岸线、港口周边沿线文旅商体展融合发展,推进邮轮主题旅游度假区建设。二是完善邮轮公司总部激励政策和便利化措施,建设邮轮公司总部基地,形成总部集聚效应。三是推动建设世界级邮轮设计建造基地,协调保障大型邮轮建造、重点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工作。(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五)强化邮轮经济发展服务保障。一是明确市和相关区政府对邮轮经济发展予以支持,地方金融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邮轮综合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加强邮轮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支持共建邮轮人才实训基地,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三是加强邮轮文化宣传普及,推动邮轮文化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加强邮轮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四是建立健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邮轮经济相关纠纷高效便利解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加强邮轮市场培育与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对完善邮轮运营及相关保障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3.对提升邮轮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本市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邮轮经济发展能级,促进邮轮经济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推动本市成为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亚太区域邮轮经济中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展原则)
本市邮轮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优势集成、协同推进,安全至上、绿色发展的原则,强化创新驱动,推动区域联动和国际合作,形成由枢纽港、总部港、制造港组成的邮轮经济发展模式。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发挥邮轮服务保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重大问题。
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邮轮服务保障管理机制,落实相关属地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邮轮旅游市场培育和行业规范,指导邮轮旅游产品开发推广和邮轮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邮轮口岸管理,培育邮轮总部经济,促进邮轮消费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邮轮港口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指导邮轮航线开发等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邮轮设计、建造、维修改造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网信、市场监管、统计、公安、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海事、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保障邮轮航行安全、优化通关环境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
邮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推动行业交流,促进邮轮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六条(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
市文化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邮轮产业政策创新,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先行先试,建立健全促进邮轮旅游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邮轮旅游目的地。
第七条(邮轮航线)
本市鼓励邮轮公司以上海为母港以及始发港开发不同船型、不同航程的国际邮轮航线。
本市有序发展外国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鼓励外国籍邮轮在国际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包含上海在内的两个及以上境内邮轮港口。
本市探索试点邮轮无目的地海上游航线,鼓励国际邮轮以上海为始发港,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海上巡游,期间不停靠任何港口并返回始发港。
第八条(邮轮旅游产品)
鼓励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等相关企业加强邮轮旅游产品供给,开发多种类、多层次的邮轮旅游线路,丰富船上文娱产品供给,提升船上消费服务,优化岸上游体验。
本市发展空海、海陆、江海联运旅游产品,推动邮轮与飞机、高铁、内河游轮相结合的邮轮消费模式。
第九条(邮轮船票)
鼓励邮轮公司拓宽邮轮船票销售渠道,推动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多类型船票销售模式。交通部门推动完善邮轮船票管理制度。
鼓励旅行社提供包含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旅游服务在内的包价邮轮旅游产品。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船票销售中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邮轮入境旅游)
本市发展邮轮入境旅游,加强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和宣传推介。鼓励邮轮公司开展多母港运行,增加访问港邮轮艘次,吸引更多境外游客乘坐邮轮入境。
第十一条(航行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事、交通、移民管理等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邮轮优先进出港保障措施,推动完善引航服务,建立健全口岸单位联合查验制度,提高邮轮港口通航服务水平;海事部门会同气象、交通等部门完善特殊天气情况下的邮轮通行保障机制;长江口航道管理部门加强长江口航道综合治理和技术研究,推进航道体系建设,保障航道通行能力。
第十二条(气象服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在港口、航道等场所加密布设气象探测设施,推进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技术研发和应用,为邮轮进出港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第十三条(通关便利)
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海关、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门支持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邮轮专区建设,优化通关流程,提高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国际邮轮口岸通关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本市在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支持下,推动邮轮入境免签等出入境政策优化,加强政策宣传与推广,优化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邮轮物资补给)
商务、交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门,优化监管措施,提升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保障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供应。
市交通、商务、文化旅游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编制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明确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并定期更新。
本市鼓励邮轮公司在邮轮港口周边选址建设国际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动在邮轮港口及周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
第十五条(港口服务)
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完善港区及周边交通基础设施,优化交通组织,实现邮轮港与公共交通的便捷连接。
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公安机关优化邮轮港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港区安全有序。
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移民管理部门划定口岸限定区域。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应当接受检查和管理。
市交通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推进邮轮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改造,督促港口经营人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正常运营,支持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推进以上海为母港的邮轮按照法定要求使用岸电。
第十六条(港城融合)
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港城融合联动发展,统筹滨江岸线、港口周边沿线的文旅商体展融合发展,推进邮轮主题旅游度假区建设,提升游客接待、邮轮服务、休闲度假、消费购物、国际化支付、多语种服务等功能。
第十七条(邮轮总部经济)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优化邮轮公司总部相关激励政策和便利化措施,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建设邮轮公司总部基地,形成总部集聚效应。
第十八条(邮轮制造)
本市推动建立邮轮研发设计体系,强化邮轮总装建造能力,拓展邮轮维修改造业务,做强邮轮产业链配套体系,推动建设世界级邮轮设计建造基地。
本市推动邮轮核心系统集成和关键装备研发,加强邮轮船舶材料、动力推进、安全保障、通信导航、综合监控、能耗管理等技术应用研究,提高邮轮安全、智能、绿色水平。
本市推动邮轮配套产业建设和企业集聚发展,支持邮轮配套装备研发,推动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邮轮装备、产品标准及技术服务体系。
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产业资源和配套政策,协调保障大型邮轮建造、重点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和金融支持)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和资源优势,对邮轮经济发展予以支持。
地方金融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邮轮经济发展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邮轮综合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信息共享)
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强化邮轮的船舶、人员等动态信息共享。邮轮公司、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邮轮统计)
本市加强邮轮经济统计,构建科学的邮轮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统计等部门开展邮轮统计调查分析,加强邮轮数据研究。
第二十二条(邮轮人才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交通、文化旅游、海事等部门加强邮轮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置邮轮经济相关专业,开设相关课程,支持高等院校与邮轮相关企业等共建邮轮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实现产学研合作,推进产教融合。
鼓励相关企业、职业院校、专业机构等开展邮轮人才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邮轮船员服务中心,提供邮轮船员招募、派遣、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
市相关部门完善邮轮突发事件联动应对机制。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就邮轮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邮轮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并督促邮轮公司和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邮轮文化)
文化旅游部门加强邮轮文化宣传普及,促进邮轮文化与本土文化融合。
鼓励邮轮公司打造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的主题航次,丰富邮轮文化中国元素。
邮轮旅客应当提高文明旅游意识,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尊重邮轮礼仪。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
本市加强邮轮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支持举办各类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纠纷解决)
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推动邮轮相关纠纷高效便利解决。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判、仲裁活动中依法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尊重邮轮行业交易规则和习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供规则指引。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题:《《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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