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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限高再创新高,我们如何应对?

作者:品橙旅游

近日,自如回应“被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的消息又上热搜,实际上,2020年,旅游企业及法人被“限高”的数字更为触目惊心。企查查数据显示,5年来,我国旅游企业法人限高案件超7万件,2020年为2.14万件。

【品橙旅游】近日,自如回应“被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的消息又上热搜,实际上,2020年,旅游企业及法人被“限高”的数字更为触目惊心。

企查查数据显示,5年来,我国旅游企业法人限高案件超7万件,2020年为2.14万件。

对于这些企业及法人来说,“限高”带来了不便,这也是为什么一些第三方购票平台寻机“玩火”的原因。

旅游企业成“限高”重灾区

企查查数据显示,从近五年的案件数量来看,2016年,旅游企业法人限高案件3087件;2017年9774件,即将破万;2018年1.29万件,首次破万;2019年2.27万件,达到最高;2020年2.14万件,低于2019年。总的来看,旅游企业法人限高案件数量保持在2万左右。

从省份分布来看,旅游企业法人限高案件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是广东、四川、广西,其限高案件分别有5683件、5230件、5175件。旅游企业法人限高案件数量最少的三个省份是黑龙江、青海、西藏,其限高案件分别有403件、208件、56件。

企查查研究人员分析,旅游企业法人限高案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程度,以及当地社会信用建设体系的完善程度等其他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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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企查查

此外,“旅行社”法人和“酒店/宾馆”法人限高数量较多,分别为3360起和3527起,“在线旅游”法人限高案件122起。

对此,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慧敏指出,旅游企业看似每年流水比较大,但纯利润比较薄,企业沉淀的利润较少。2020年1月24日全国疫情爆发后,文旅部发通知要求文旅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游及机票加酒店产品,至今未经营。加上2020年春节期间的游客大量退团,旅行社需要将游客的团费退还,有一部分团费已经支付给地接社、航空公司等第三方,但第三方未退还文旅企业。在过去的一年内旅行社只有成本支出未有经营收入,资金链吃紧,甚至断裂,无法向游客退还款项、支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作方的款项导致被诉,判决或调解生效后未能按期支付,故被申请强制执行。还有可能旅游企业部分通过对私支付,旅行社的经营收入均在负责人的私人账户内,企业公账户内未有款项,法院依据判决书或调解书只能执行企业账户,故无法得到执行,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将被执行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所以,2020年旅游很多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成为“限高”人员,怎么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这的确给一些被执行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如规定要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除上述被限制高消费外,如企业被列为失信人名单及负责人被限高,证明企业失去信用,没有履约能力,如果企业不解决将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合作方的选择,目前大型项目的合作方,银行贷款、投资方在合作前均会对企业的资信进行调查,如果被列为失信人名单的企业或主要负责人被均被排除合作之外,影响企业的之后的自救。

但作为法律的惩戒措施,即便有种种不变,也需要严格遵守执行,否则后果更为严重。

苗慧敏建议,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名单的企业负责人应按照遵守法律规定执行,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对外高消费,否则一旦被认定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罪。如,其规定第十一条中要求:“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有的市场需求都是合理的吗?

在互联网时代,被限制消费人员的名单,法院会向征信机构通报,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共享,供行政决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会分别与民航局、铁路总公司建立数据传输通道,以实现了名单信息互联共享。

但百密一疏,总有漏洞可以钻。据澎湃新闻报道,只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加上两三百至上千元不等的手续费,即可通过黄牛为“限高”人员订高铁票和机票。这些黄牛活跃在各类网络平台,甚至开起了网店。

实际上,在某些购票平台上也出现了灰色地带。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第三方购票平台提供“免核验通道”,甚至使用错误的身份信息也能完成“出票”,已经引起相关媒体和部门的关注。“所谓市场经济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能说‘凡存在即合理’。”该业者说。

《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也连续发表评论文章,表示:“试问,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侵害他人权益在先,又未及时履行法院判决,却依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作何感想?失信被执行人绕开法律惩戒,无法体会到痛感,限制消费令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在此,苗慧敏律师提醒有上述问题的第三方平台,依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虽然总有“对策”,但在法制社会建设过程中,监管必不可能永远缺位,漏洞总有一天会被堵上。到那时,再亡羊补牢,恐怕悔之晚矣,还不如现在就悬崖勒马,尽快自检自查,不再给“限高”人员可乘之机。(品橙旅游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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