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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HNTA海南省旅游协会

为充分发挥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对文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文昌市人民政府制定《文昌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暂行办法》。根据方案,文昌将对在本市举行大型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实行奖励。

为充分发挥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对文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文昌市人民政府制定《文昌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方案,文昌将对在本市举行大型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实行奖励。

办法规定,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自主举办,参加人数达3000人(含)以上的大型活动,按每人15元进行奖励,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要求举办的大型活动须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内容积极向上,符合文昌城市形象和人文精神,具有一定公众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

大型活动奖励资金不得与其他政府财政补助资金重复申请,即已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不得享受大型活动奖励经费;已获得大型活动奖励资金的,不得享受其他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火箭发射日当天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奖励办法已开始实施,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可联系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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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发室联系人:詹磊  15120960982

文昌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对文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法定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企业在文昌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型活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文昌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自主举办,参加人数达3000人(含)以上,活动主题鲜明、举办形式新颖、内容积极向上,符合文昌城市形象和人文精神,具有一定公众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疫情防控等相关规定,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照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监管、活动举办属地镇政府协管、活动执行举办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基本模式进行管理,实现“安全、高效、节约、共赢”的目标。

第四条  大型活动奖励经费申请主体包括法定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五条  活动执行举办方应于活动举办前15天,向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交活动举办方案、疫情防控和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确定是否符合奖励资格。

第六条  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评估,活动参加人数(指符合接待游客统计标准的人数)达到3000人(含)以上,按每人15元进行奖励,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火箭发射日当天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补助标准另行议定。

第八条  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第三方检测、评估结果,于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活动执行举办方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大型活动奖励资金不得与其他政府财政补助资金重复申请,即已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不得享受大型活动奖励经费;已获得大型活动奖励资金的,不得享受其他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开发旅游客源市场奖励补贴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文昌市财政局追加拨付。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由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

原题:《文昌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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